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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报业务须知           
上海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报业务须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7 16:02:04
上海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报业务须知

-- 致来访者

欢迎您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咨询或办理配股业务!
为提高双方的工作效率,请您事先认真阅读本须知。
一、来访之前,请您至少研究下列有关配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证券法》、《公司法》第129条  第142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第二十八条、《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文〕、《补充通知》〔证监发(2000)21号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1999年修订)《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第二部分:《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
二、如果您咨询配股业务,请与上市公司监管处联系;如果您申报配股材料,请与材料接收人联系。
三、您的配股材料被接收后,若二个工作日内未接到停退通知,表明我办已正式受理了您的配股材料。
四、您的配股材料被正式受理后,我办将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您应据此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或补充材料。
五、请您按照《证券法》的要求不得与经办人员私下接触,不得馈赠礼品或宴请,不得通过不正常渠道打听、催办您所申报的事项,审核人员将按程序与您保持联系。
六、若您对我们的反馈意见有异议,请向我办配股工作负责人反映。
七、我办在审核配股材料时将实行工作回避制度,即预审人员因某种特殊关系(如预审人员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同乡或亲属等关系)有可能影响执行公务时,该同志不能审核该企业的配股材料;若您认为还有其他可能影响经办人在审核时做出公正判断的特殊原因时,也可以事先向我办领导提出回避的请求。
八、若我们的经办人员向您提出不当要求,请您及时向我办领导反映。您认为情节严重的,也可向主管部门举报。
九、当您的配股申请被我办否决,若您感到理由充分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诉。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
                                      二000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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