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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办法
昆明市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7 16:02:20
昆明市
会计
委派制度试行办法
2003-11-19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
会计
核算,强化
会计
监督,维护正常的
会计
工作秩序,保证
会计
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理财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做法是,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由政府部门或产权单位作为所有者,向国有单位或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受委派人员代表委派机构监督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并在业务上受被委派单位领导,通过会计核算参与其内部管理。
第三条 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逐步规范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会计委派制度,是对现行会计监督机制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迫切需要。通过把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从原单位相对独立出来,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职能,促使单位管好用活财政资金。有利于全面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帮助被委派部门和单位依法理财,规范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强化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五条 试行会计委派制度要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加强预算管理等结合起来,把试点工作与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体制改革衔接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形成整体效应。
第二章 会计委派的范围、形式和组织领导
第六条 会计委派的范围主要是:市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会计委派的主要形式有:由财政部门委派会计、财务总监或财务集中核算(核算中心)和乡镇零户统管等。
第八条 会计委派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财政局组织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昆明市监察局负责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给予积极的支持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会计法》、《预算法》和财政
法律
法规
,代表财政部门行使监管职能,依法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监督,确保会计资料、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2、结合被委派单位的实际情况,监督、指导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事前有计划(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检查。
3、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支管理规定,参与被委派单位编制预、决算及财务报告,并监督预算执行。
4、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监督被委派单位做好预算外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
5、监督被委派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组织被委派单位会计人员学习掌握财政政策和会计业务知识,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7、办理委派机构或监察审计部门委托的其他会计事项。
第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1、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事务、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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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务工作,把监督贯穿于服务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强财务会计管理。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同级财政部门是对会计人员实行委派的执行机构,在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对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任(聘)用、重大事项报告、轮岗、继续教育、业务考核、奖惩等制度,为下一步工作积累
经验
。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可以从财政系统选派,也可以从被委派单位的会计人员中选派,或者向社会招聘。委派会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资格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会计事业,积极进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2、掌握国家财经
法律
、
法规
、政策,熟悉会计业务,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3、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身体健康,正确履行职责,能很好地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政会计
法规
。
第十四条 对委派会计人员定期实行岗位轮换,轮换期限原则上为3—5年。轮换工作由委派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如发现单位有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委派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委派机构要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不定期地组织其参加财政会计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
培训
。
第十七条 委派机构要严格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日常的和年度的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经费和福利待遇,由委派机构负责,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对委派机构和被委派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被委派单位有权向委派机构反映、举报委派会计人员的越权和失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委派会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十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委派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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