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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土地增值税           
笔记——土地增值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9:22:58
笔记——土地增值税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特点:1、不论法人与自然人。
   2、不论经济性质。
   3、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
   4、不论部门。
二、征税范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一)征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1、转让的土地,其使用权是否为国家所有。
  欲转让集体土地,应先由国家征用后变为国有,才能进行转让。
2、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随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级市场行为——不征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二级市场行为——征税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征税
3、是否取得收入。
(二)对若干具体情况的判定:
1、出售——征税
2、继承、赠与:继承——不征税
        赠与——不征税(限:直系亲属赠与和公益赠与)
3、出租——不征税
4、抵押:抵押期间——不征税
     抵押期满:不抵债——不征税
          抵债——征税
5、交换:单位间交换——征税
     个人间交换——不征税
6、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不征税
  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征税
7、合作建房:自用——不征税
       转让——征税
8、企业兼并并转让房地产——不征税
9、代建房行为——不征税
10、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不征税
第三节 税率
四级累进税率:
1、不超过50%的部分——30%——0%(速算扣除系数)
2、50%至100%的部分——40%——5%
3、100%至200%的部分——50%——15%
4、超过200%的部分——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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