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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有产权转让中介做假逐出行业
四川:国有产权转让中介做假逐出行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1 16:33:57
原文标题:国有产权转让价格老总泄密要法办
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省国资委日前已经制定并施行了《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具体操作层面的各项工作作出详细规定。
中介做假逐出行业5—10年
根据该《细则》,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中介机构具体包括律师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
咨询
公司等。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批准机构不得委托其从事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出具虚假报告、
法律
意见书、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的,5-10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业务;泄露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2-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业务;提供报告有重大疏忽和遗漏的,2-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提供的报告事项表述模糊、观点不明确,对报告使用者造成误导的,1-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业务等等。
内部人员严禁价格泄密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对公开进场交易方式中可能涉及价格泄密等情况,该《细则》要求,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转让价格,否则一经查实将按
法律
法规
进行惩处。涉及具体人员包括:转让标的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以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由于任职知悉内幕消息的人员;转让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由于监督管理关系可以接触或获取到内幕信息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职责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参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的有关人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可以接触或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与此同时,该《细则》同时对增资扩股和招商引资两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特别方式操作程序进行了规定。
转让款项原则上一次付清
根据该实施《细则》,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方式不得超过1年。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文章录入:码语者 责任编辑:码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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