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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股改对价需单独反映           
国有控股公司股改对价需单独反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1 16:40:36

  为做好2005年度央企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国资委近日下发了有关通知。通知要求实行股改后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2005年度企业决算中要单独反映和披露向流通股支付的对价及取得的流通权。

  通知指出,根据财政部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后应当单独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应付权证”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在填报决算报表时,企业应当将“股权分置流通权”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反映,“应付权证”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反映。同时,企业还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事项单独进行披露,详细说明企业取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所承诺具体内容、支付的对价,以及发行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的具体内容等。
文章录入:码语者    责任编辑:码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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