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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青海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1 16:43:38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
会计
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通过,并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
会计
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
会计
工作。
上述办
法规
定,在各单位从事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券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以及财务
会计
报告编制等
会计
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因违反相关
法律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来源:西海都市报
文章录入:码语者 责任编辑:码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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