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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新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新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1 16:49:52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交易费低于评估结果90%应暂停交易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资委将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12种行为需要资产评估
  《办法》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办法》指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办法》还规定,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5项基本条件,即: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办法》还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其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评估工作底稿;评估依据的合理性;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文件链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05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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