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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 联通C网成第一单
资产证券化 联通C网成第一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1 16:51:17
中国企业的融资大门有可能发生跨时代的转变。
“我们马上要推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简称‘联通收益计划’),从效果上看,这是国内真正意义上的首家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它借鉴了国际资产证券化的成熟
经验
,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结构实现。”8月16日,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赵晓征对记者说。他刚刚拿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的批复》。
据知情人士透露,“联通收益计划是中国证监会批准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第一单,接下来,一些创新类证券公司将推出高速公路应收款、医疗设备租赁费等资产证券化产品。”
“对于推动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步骤,监管部门将采用分步走方式,先做试点,积累
经验
,随后再定细则。”上述人士介绍。
早在2003年,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着手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展课题研究。
2004年中,中国证监会分别成立了“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与“资产证券化工作小组”,并由副主席屠光绍负责部门协调。领导小组由庄心一副主席担任组长,工作小组由市场部、机构部、
法律
部和规划委派专人组成。
联通收益计划
创新速度似乎惊人。
“我们是2004年初开始启动这项创新项目的,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联通收益计划就获得了批准,”赵晓征深感这次证监会推动的力度之大。
作为项目执行经理,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魏奇介绍说,“中金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设立了联通收益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联通新时空购买未来特定季度收取的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权,该租赁费收益权产生的现金流将用于到期向计划份额持有人支付本金和投资收益。”
根据投资安排的不同,该计划将分期推广、分期设立。这次获准的是一期计划和二期计划,期限分别为6个月和12个月,发售规模在20亿左右,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计划的投资收益率将通过向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最终确定。
据悉,证监会正在研究让更多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购买这一创新固定收益类产品,但此次“联通收益计划”的发售对象仅为合格机构投资者。
“判断是否是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必须满足:1、有稳定的现金流做支持;2、.是否有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设立,做到破产隔离;3.做到真实销售;4、能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流通。”该知情人士表示。
“不能在标准化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流通,当然不能被称为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譬如,过去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尝试,因信托受益权转让过户只能在信托投资公司内部进行而被称为准资产证券化产品。”参与建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及联通收益计划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旭升分析,“联通收益计划则不同。”
他表示:“联通收益计划在设立后,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计划份额的登记,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为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来自上交所方面的消息是,2005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制定了《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该通知将在联通收益计划获得证监会批准之后推出。《通知》要求“转让申报价格上、下限为前日最后转让价×(1±30%);交易时间是每个交易日的1500-1530;T+2交收。”
先试点再立法
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企业债发行局限在某些大型国企身上,IPO花费时间较长,银行信贷余额增速加快,资本充足率受到影响……,这一切促进着人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加速研究和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
这一创新产品的开发已得到更高部门的认可。“国九条”亦明确提出“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处于试点阶段,主要有两个结构,一个是人行、银监会系统下,采用信托结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国务院批准国开行、建行做试点;另一个就是证监会系统下的采用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结构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杨旭升表示。
中国证监会是依据2003年12月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关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与国务院颁布为落实《行政许可法》允许证监会有权审批资产管理项目的规定,来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
实际上,早在2003年,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开始研究资产证券化课题,到了2004年,证监会从课题研究转向着手试点工作,此间证监会与人行、银监会一起,联合研究了许多内容。
在中国没有一部资产证券化
法律
并且目前的
法律
不允许空壳公司存在的前提下,三部委一致达成意见--先做试点,百花齐放,积累
经验
,随后再立法。
“如果先不试点,不总结
经验
而选择先立法,这等同于闭门造车。”该知情人士阐述。
2004年,中国证监会曾举办多次会议,邀请证券公司、律师、国务院法制办人士等专家,就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在
法律
上是否能承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殊目的主体,展开讨论。
会议上,专家们几乎一致认可了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的可行性,认为资产管理计划结构可以做到破产隔离与真实销售。
同年6月,中国证监会设立了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推动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
尽管联通收益计划本身不存在
法律
问题,但随着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进一步推开,仍会遇到一些问题,譬如与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
会计
及税务等方面的
法规
准则不健全,这需要证监会在总结试点
经验
的同时,积极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多方协调。
上千亿元规模
“如果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发展顺利,不排除短期内发展成上千亿元规模的可能,”赵晓征曾带领团队拜访了许多企业和潜在投资者。
“这个数字是从我们所接触的对资产证券化感兴趣的企业和投资者——供需双方来推断的,两边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需求很大。”他表示。
而在美国,截至2004年底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已达到7.3万亿美元,市场规模大于美国国债市场(3.9万亿美元)和美国联邦机构债券市场(2.7万亿美元)。
从某种意义上说,非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创新产品,涉及的范围更加广阔。它可以为那些受限于《公司法》和目前按照企业债管理办法、人行规定“负债不超过40%”而不能发债的企业,提供一个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
这些企业有大量的基础设施、商业应收款、设备租赁合同及商业房地产租约,但是企业未必是国有大企业,也未必是债信与信用评级较好的公司,因此,在现有的融资条件下,这些具备一部分优良资产的企业,很难直接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或发行上市(关注企业本身的资信)。
“对于具备上述特征的企业,以资产管理计划为结构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为他们提供了很好的融资渠道,这将直接促进中国GDP发展。”该知情人士举了个有趣的例子,“这相当与把企业的资产盘活了。”
在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缺乏投资机会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安全、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可以把追求保守和稳健的客户闲置在银行的存款资金吸引到资本市场中来。
据悉,未来,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将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一道投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做研究。
8月12日,北京,在证券公司创新大会上,尚福林表示“鼓励创新类证券公司在合规合法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研究开发专项理财产品。”这无疑是政府支持券商创新的重大举措。
毋庸置疑,这给创新类证券公司指出了一条新增盈利点的发展方向,十多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将从单一的传统的投资股票、国债等的委托理财业务,逐渐转变为开发以产品为主的专项理财计划。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赵洁
文章录入:码语者 责任编辑:码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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