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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会计做假账偷税234.6万涉案厂长被提起公诉
指使会计做假账偷税234.6万涉案厂长被提起公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1 16:55:29
某胶粘剂厂长为达到偷税目的,指使
会计
设立两套账,采取少列或不列收入的方法,记录虚假的经营销售情况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年共隐匿销售额1380.2万元,偷税达234.6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数额的96.29%。日前,这一特大偷税案的涉案人,某胶粘剂原厂长被本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据悉,这是本市检察机关今年审查起诉的特大偷逃税款案之一。
检察机关在起诉中指控称,2000年8月,本市某胶粘剂厂组建成立,该企业为合伙制企业,被告人刘某某系负责人,为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被告人刘某某指使手下
会计
人员采取设立两套账簿以及凭证的方法偷逃应纳增值税。一套记录真实的销售情况,另一套采取少列不列收入的手段,记录虚假的经营销售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申报纳税。自2000年9月至 2003年 10月,共隐匿销售数额1380.2万元,其进项税已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完毕,共偷逃增值税234.6万余元,这期间其仅缴纳增值税9.03万元,偷税额占应纳税款数额的 96.29%。
检察官析案:
偷税如何定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
法规
,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二、纳税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
记者宫伟 通讯员井澈
文章录入:码语者 责任编辑:码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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