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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会计做假账偷税234.6万涉案厂长被提起公诉           
指使会计做假账偷税234.6万涉案厂长被提起公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1 16:55:29

    某胶粘剂厂长为达到偷税目的,指使会计设立两套账,采取少列或不列收入的方法,记录虚假的经营销售情况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年共隐匿销售额1380.2万元,偷税达234.6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数额的96.29%。日前,这一特大偷税案的涉案人,某胶粘剂原厂长被本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据悉,这是本市检察机关今年审查起诉的特大偷逃税款案之一。 

  检察机关在起诉中指控称,2000年8月,本市某胶粘剂厂组建成立,该企业为合伙制企业,被告人刘某某系负责人,为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被告人刘某某指使手下会计人员采取设立两套账簿以及凭证的方法偷逃应纳增值税。一套记录真实的销售情况,另一套采取少列不列收入的手段,记录虚假的经营销售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申报纳税。自2000年9月至 2003年 10月,共隐匿销售数额1380.2万元,其进项税已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完毕,共偷逃增值税234.6万余元,这期间其仅缴纳增值税9.03万元,偷税额占应纳税款数额的 96.29%。
  检察官析案:
  偷税如何定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二、纳税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

记者宫伟 通讯员井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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