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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标准的看法           
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标准的看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2 9:24:43
宋伟官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及其标准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指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的范围。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运用的合并理论,但是无论运用何种理论,都必须依据一定的合并标准,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按照国际惯例,确定合并范围主要有以下两条基本标准。 

  1.数量标准:按照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的控股比例来确定,以拥有被投资子公司的50%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普通股为标志。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①直接控股,即母公司直接拥有千公司半数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②间接控股,即母公司间接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③交叉控股,即母公司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于公司半数以上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 

  2.质量标准: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以能控制于公司经营政策和财务决策为标志。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①通过与被投资公司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决策和经营政策;③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Z④在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上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我国对合并标准的规定及其不足 

  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作了如下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际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报表。”从内容看,我国关于合并标准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并无本质区别,但在具体运用中,却与国际惯例不一致。原因在于我国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既重视质量标准又强凋数量标准。但这种作法产生了一个弊端,即将数量标准与质量标准混为一谈,具体表现在对间接控股和交叉控股的处理上。 

  例如交叉控股。假设A公司拥有B公司7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同时又直接拥有C公司25%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3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我国在确认A公司对C公司的控股数量时,做法为25%+30%=55%,即A公司合计拥有C公司55%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从而将C公司纳入A公司的合并范围。而国际惯例做法是 70%X30%+25%一奶叽,并不将其纳入 A公司的合并范围。从以上的处理方法可以看出,尽管我国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强调A公司对B公司的绝对控制,也同时强调A公司对C公司的实质影响),但是其不足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我国侧重对企业实质控制的质量标准,但却以一种数量标准表现出来,造成了一种混淆不清的现象,影响了其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三、观点与建议 
   
  笔者认为应采用质量标准,原因主要为: 

  1.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由于股份分散在为数众多的股东手中,一家企业持有了30%左右甚至25%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加之通过对小股东的拉拢游说,就足以控制另外一家企业。同时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企业总是希望以最小的资本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50%以上的绝对控股越来越失去其作为合并标准的意义。 

  2.现代公司一般实行“一股一权”的原则,因此,持有的股份数一般就是拥有的股权数,但也有一些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其享有的股权数低于股份数。因此持有50%以上的股份,有时并不一定就拥有50%以上的股权。 

  由此可见,完全控制一家企业生产经营权的控股比例并不是绝对的。所以,合并的标准应以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政策和财务决策是否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即以能否控制被投资企业为主,而不应按照持股比例的多少。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确认合并报表时,应以质量标准为主,强调实质控制,并辅以数量标准,并且两个标准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运用:①对于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采用数量标准确认;②对于投资企业未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超过50%以工的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包括间接控股和直接控股),采用质量标准确认。这样既可以避免混淆数量标准和质量标准,也有利于正确确定合并范围。

《财会月刊》2000年第12期 
 
文章录入:码语者    责任编辑:码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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