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权益结合法(相对于购买法而言)对合并后的利润会有较大影响,各国均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条件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法国与德国甚至不允许使用权益结合法),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只能采用购买法。我国财政部没有颁布《企业合并》准则,但已于1997年发布了《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30号),实际上规定合并业务只能采用购买法;1998年12月28日印的《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财会字66号)又对股权购买日作了明确界定,不过这些规定并没有考虑股权交换合并。本案例运用了权益结合法,值得加以讨论。 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主要依赖于会计规定及管理当局对所涉及合并业务实质的判断,即通常所说的“合并的经济实质决定其适用的会计方法”。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同一合并事项的经济实质的判断往往大相径庭。何谓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怀特(Wyatt 1963)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第5号《会计研究报告》(Accounting Research Study No.5)中指出,“在探讨企业俣并的实质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是,无论形式如何,当一公司通过资产或权益的交易取得、行使或获得对另一公司的资产或财产的控制权,或者两个规模相同的公司合并组成一家新企业时,企业俣并就发生了。因此,企业合并的实质是一项特殊类型的经济交易”。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16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6号公告)认为,企业合并即一经济主体运用现金、股票等取得或部分取得另一经济主体的行为。若一经济主体取得另一经济主体,后者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失去其对原有资产的控制,则该合并视为购买;若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既未撤资亦未增加投资,而事实上根据某一比例交换其拥有投票权的普通股,该比例将决定他们在合并后公司中的权益份额”,原来由彼此独立的企业开展的经营现在由联合的整体开展,这样的合并为权益结合。第16号公告还规定了应用权益结合法的12个条件。本文将主要以美国第16、17号公告为基础,结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公告和法国等其它国家的会计准则,讨论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 从经济实质看,本案例采用股票互换的形式,合并双方均未发生资产流出和流入,双方原来的股东继续拥有股份,具备了应用权益结合法的前提条件。但仅凭这些条件尚不能判定使用权益结合法是合理的,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探讨: 1)合并后鲁颖电子原股东失去了对资产的多数控股权,是否影响合并适用权益结合法; 2)合并从形式上看是否符合权益结合法的要求。